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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奔赴百里查事实, “如我在诉”解纠纷
作者:刘文昌  发布时间:2024-10-11 09:43: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绥德法院道交团队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因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为全面查清事实,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客观,承办法官郝建飞带领法官助理、书记员驱车五个多小时前往陕西省与内蒙古自治区交界处府谷县王家梁村,通过实地勘察、向村民了解情况,查清了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5月1日,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孙某,同孙某雇佣的另一名驾驶员闫某驾驶重型栏板货车去往府谷市王家梁村为当地居民打井,车辆行驶至王家梁村进村小路时,车辆所载的钻机被路上方的网线及钢索挂住(缠绕),车辆无法行进。于是原告王某与同行人员到车厢将钢索与钻机解开,王某与同行人员不慎被解开的钢索弹飞摔落地面,闫某受轻伤,王某受伤较为严重,摔倒在地后无法站立,后王某被紧急送往就近的准格尔旗中心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王某伤情为:颈6-胸5椎体压缩性骨折、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右侧股骨髁骨折、右肩关节肩袖损伤、颈6、7椎体左侧椎板骨折、右侧髌骨半脱位,花费医疗费四万余元。经查被告孙某的重型栏板车在中国平安财险投保有雇主责任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原告遂将孙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合理损失。

案件受理前,原告申请对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绥德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摇号确定榆林高科司法鉴定所为其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王某因事故导致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无相关经验,在事发当时并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在案发现场采集照片,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案事故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仅有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再无其他证据佐证事故发生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郝建飞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决定前往事发现场进行勘察,郝建飞先是同王家梁村委会了解了案发情况,又寻找到了当时在场的几名村民共同赶赴事故发生地,记录了详细的勘验笔录,为查明事实,以及为后续公正审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自道交团队成立以来,团队成员积极践行深入群众、实地取证的“马锡武审判方式”,真正做到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切实将“司法为民”“如我在诉”的原则落到实处,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质效。


 
责任编辑:徐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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