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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十三)| 谁来赔偿?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
作者:马婷(小)  发布时间:2023-12-07 09:37:41 打印 字号: | |

谁来赔偿?

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学、出行的现象非常普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未成年人一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该事故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本案中,小李就是一名高中生,她在上学路上和李某某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案件现已生效,双方已履行完毕。


案情回放

2022年4月16日,被告小李(高中生)骑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川美家园路段时,因观察不周,与原告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榆林市第一医院,诊断为:腰椎骨骨折L3、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病3级(中危)。原告实际住院治疗共12天,花费医疗费28813.17元,病历复印费60元。2022年4月18日,绥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小李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原告李某某的伤情经绥德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某腰3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为2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误工期150日,护理期为80日,营养期为80日。原告支出鉴定费3036元。原告提供劳动合同一份及2022年3月份工资表格一份,证明原告月工资为3500元。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共垫付医疗费5000元。事故发生时,被告小李16岁,属于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大李、大刘系被告小李父母,电动自行车未投购保险。原告李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病历复印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38622.37元。

判决理由

绥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小李因观察不周,与原告李某某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被告小李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书系有权机关依职权作出,本院予以采纳。因此,原告主张侵权人在法律的责任范围赔偿损失,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小李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保险且未成年,故原告请求赔偿部分应由被告小李的监护人即被告大李、大刘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次事故给原告李某某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由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但该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期部分,因原告已超过60周岁,故对鉴定的误工期,本院不予采纳,对其它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原告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合理损失应包括:1、医疗费28813.1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住院12天应为600元;3、营养费以鉴定的80天为准,每天30元,应为2400元;4、护理费以鉴定的80天为准,其中住院期间的标准参照2022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9774元,即每天109元,住院12天,出院后护理标准每天50元,出院后护理费期限为68天,护理费应为4708元;5、后续治疗费以鉴定的2000元为准;6、关于误工费,原告仅提供了劳动合同与2022年3月份工资表格,没有其他证据相应证,且原告受伤时已满60周岁,属超出具有劳动能力的年龄范围,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7、残疾赔偿金因原告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原告鉴定时63周岁,故残疾赔偿金应为69212.10元;8、关于精神抚慰金,由于原告被评为十级伤残,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5000元;9、关于原告支出复印费60元,属合理支出予以支持;10、鉴定费3036元,属原告诉讼中的必要支出予以支持。故本次事故给原告李某某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应为115829.27元。关于原告请求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考虑。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李、大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的经济损失115829.27元(已付医疗费5000元,在被告大李、大刘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前述款项时予以扣减)。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什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权利义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谁能担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本案中,小李是一名高中生,属于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本案应当由小李的父母亲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中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下学的情况屡见不鲜。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够成熟,安全意识不强,在道路上的应变处置能力相对较弱,骑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家长们应当对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情况加强监管和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更好的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避免酿成交通事故。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龄做了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为了避免悲剧的发生,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把好安全第一道关,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严禁未满16 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车上路。


 
责任编辑:徐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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