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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花甲男子致人损害酿纠纷 绥德法院耐心调解解民忧
作者:张国禄  发布时间:2023-04-26 17:40:05 打印 字号: | |

    2023年4月24日,绥德法院民事办案组公开审理了某甲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主审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予以兑现。

案件回放某甲于2022年X月X日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某乙无证驾驶的无牌照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某甲头部受伤,眼眶等两处线性骨折。本次事故经绥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某甲、某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某甲在医院住院治疗十天,支出医疗费22000余元。甲、乙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某甲涉诉绥德法院。

绥德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某乙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某甲头部受伤,眼眶等二处线性骨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审理中某甲、某乙对持续误工期限、护理期、营养期有争议,经主审法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确定相对客观的持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确定某甲因人身损害经济损失总额为44000余元,经调解,由某乙一次性赔偿26000元,已垫付2000元,再给付24000元,并当庭予以兑现。

本案的成功调解,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减少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司法鉴定环节,当庭一次性兑现,能缓解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压力,完美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冯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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