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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八)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作者:王武文  发布时间:2023-04-11 18:19:3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11年原告马某某与被告XXX村委会负责人协商,口头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的N1标段帮畔工程,工程由承揽者垫资施工,工程款待帮畔后的地块开发建设后给予支付。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决算,工程款共计1684843元。立写了XXX村右岸河堤工程(N1)标段决算表》,双方签名、盖章确认。结算后被告于2014年X月支付原告100000元,2014年X月支付原告50000元,2017年支付原告200000元,2018年支付原告146000元,2019年X月支付原告600000元,2019年X月支付原告100000元,以上共计支付1196000元,以后再未支付,下欠原告488843元。案外人李某某系XXX村村民,因其承包土地位于XXX村委会N1帮畔工程。故原告马某某找到李某某,与李某某共同承包XXX村委会N1帮畔工程,二人均领取了XXX村委会N1帮畔工程的工程款。2013年,李某某被告领取工程款70000元;2014年X月,领取80000元;2014年X月,领取50000元;2014年X月,领取80000元;2018年X月,领取162000元;2018年X月,领取106000元;李某某共领取工程款54.8万元,其中包括土地补偿款22万元和N1帮畔工程涉案工程款32.8万元。

裁判理由

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XXX村右岸河堤工程(N1)标段决算表》记载的项目内容,工程内容为对XXX村右岸河堤进行综合整治(俗称帮畔发包方为被告XXX村委会,承包方为原告马某某,因原告马某某系无资质个人承包建设工程,双方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XXX村委会应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XXX村委会在《XXX村右岸河堤工程N1标段决算单》盖章确认,村委会负责人亦签字认可,说明被告对N1标段工程款数额予以认定,被告所述该决算未经村民会议表决而无效的理由,系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不能成为其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涉案工程已实际交付,工程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原告马某某与案外人李某某共同承包了涉案工程,某某领取的工程款应在工程款总额中扣除。被告XXX村委会与原告马某某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现双方对案外人李某某是否与原告马某某为共同承包方存在争议。从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可知,案外人李某某在施工后多次领取N1标段帮畔工程款,原告马某某未提出异议,说明李某某与原告马某某存在共同承包的事实,李某某领取的涉案工程款应在N1标段帮畔工程款总额中予以扣除,不应由被告XXX村委会再重复支付。案外人李某某未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原告马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内部分配问题不得对抗发包方。涉案工程款总额1684843元,被告已向原告马某某支付工程款1196000元,向李某某支付54.8万元(包括土地补偿款22万元和N1帮畔工程涉案工程款32.8万元),故被告XXX村委会欠付N1帮畔工程款为160843元,即1684843-1196000-328000=160843元。

裁判结果

被告绥德县XXX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马某某工程款160843及延迟履行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因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形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从而产生纠纷,轻则影响工期进度,重则停工烂尾,更甚者给建筑工程质量埋下安全隐患,实则一损俱损。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审慎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发生类似纠纷。

 
责任编辑:冯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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