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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七)| “车上人员”因车辆侧翻脱离本车的,不转化为“第三者”
作者:刘华  发布时间:2023-03-31 22:42:23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2X年X月,原告薛某驾驶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货物。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20万元)、商业险(限额150万元)。2021年12 X日,薛某驾驶案涉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307 国道XX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侧翻过程中,薛某被甩出车外,车辆撞向路边围墙、树木及XX工程设备,造成薛某受重伤及路边围墙、树木、XX工程设备和车辆损害的单方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薛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5 天抢救,薛某脱离生命危险,并被诊断为:胸椎骨折等。2022年1X日出院,出院建议:病情变化随时诊治,建议全休2 周等。住院及门诊费用共计25万余元。薛某伤情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陕西榆林科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薛某多处受伤,伤残等级分别为二级、九级、九级;后续治疗费约6 万元;误工期为180 天、护理期为90 天、营养期为90 天。薛某支出鉴定费4000元。另查明:该车在保险公司投购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2年1 月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由薛某承担全部责任。又查明:薛某两个女儿,分别为17 周岁、13 周岁;其母亲未满60 周岁。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保险的第三者赔付范围。

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过程为:薛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侧翻过程中薛某被甩出车外,车辆撞向路边围墙、树木及XX工程设备,造成薛某受重伤及围墙、树木、XX工程设备和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薛某提交的视频资料也可以反映薛某在车辆侧翻后处于事故车辆之外,上述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薛某在事故过程中受到该事故车辆二次碰撞。薛某系事故车辆驾驶员,事故发生前属于“车上人员”,其因车辆侧翻脱离本车,不属于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其仍应属于“车上人员”。因此,本院认定薛某的合理损失共计130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0 万元。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保险公司绥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薛某各项合理损失500000 元;

(二)驳回原告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比较固定,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的原因致使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且未受到该事故车辆二次碰撞,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事故发生时属于车上人员的,被甩出车外后,不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保险责任。

 
责任编辑:冯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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