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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上雷霆 · 暖冬】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大打出手,绥德法院执源治理巧解纷
作者:黑宇杰  发布时间:2023-02-09 19:22:40 打印 字号: | |

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冲动之下,矛盾未得到解决,反而双双自食其果。

2021年8月,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二房东”)将位于绥德县的一处公寓转租给被执行人马某某,双方约定每月房租费800元。2022年5月中旬,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同意于2022年5月底搬离房屋,但因房租费没有达成一致,双方发生冲突,申请执行人动手殴打了被执行人后被治安拘留,被执行人全身多部位不同程度的挫伤和损伤住院就医12天,期间心生怨气,拒不交房。

之后,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绥德法院,绥德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于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并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租赁费、制冷费、执行费,合计6273元。

该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配合交房,但交房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房屋有几处损坏且钥匙和门锁丢失,提出需要对方赔偿。这时候,被执行人忿忿不平地说:“法院的判决我认,房屋有破损我也认,但你动手打了我,我住院了还花费了3833元医药费,你得给我赔偿!”

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赔偿被执行人医药费,执行干警看到双方都有处理案件的意愿决定诉源执行,将法院判决和人身损害赔偿、后续产生的物业费、供暖费、房屋修复费用一并协商处理。最终,被执行人当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200元,双方约定其他事项互不追究。至此,这起闹得很不愉快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得以解决。

此次执行从源头上化解了双方之间的各项矛盾纠纷,减少了当事人再诉讼的成本和对诉讼资源的挤占。案件虽然顺利执结,但过程值得深思。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对被执行人大打出手,就不会面临治安处罚和赔偿。如果被执行人能在协商约定时间内搬离房屋,就不用白白多支付6个多月的租赁费。一个冲动,一个生怨,最终双方均为自己不理智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责任编辑:冯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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