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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人民法院 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10 16:56:58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来源,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涉黑涉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绥德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奖励。奖励对象为举报、揭发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打击、治理涉黑涉恶犯罪工作职能的单位和个人除外,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二章 奖励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举报线索内容主要包括: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假借“维权”之名,在各类矛盾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中,不法操纵利害关系方,对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黑恶势力。

  (十三)以“曝光”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真假记者等黑恶势力;

  (十四)在国家和省的重大会议活动等重要时间节点,煽动、组织非访达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黑恶势力;

  (十五)包庇、纵容各类黑恶犯罪的“保护伞”。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奖励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调查或处理;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市扫黑办受理举报线索的时间为准;

  (二)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四)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 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对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侦破起重要作用,且人民法院以黑恶性质定罪判决的,应及时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本办法所列奖励范围。

  (一)司法机关在案件侦办中先于举报人发现但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先于举报人交代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

  (二)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相互勾结、合伙骗取奖励资金及其他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

  (三)举报线索无法查证核实的;

  (四)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七)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或按照相关规定及其他不应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经审查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起诉的,对线索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二)凡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或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人民法院一审以涉恶类型定罪判决并生效后,对线索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500-3000元;

  (三)凡举报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对线索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

  (四)其他应予奖励的举报情形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举报机关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对匿名举报的,法院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以及是否持有管制刀具、枪支等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及涉恶类犯罪罪名解释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萘?叱J凳┑姆缸锘疃?蛘咂渌?缸锘疃?

  (三)恶势力犯罪团伙是指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素、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等犯罪团伙。其特征表现为:一是三人以上;二是实施三次以上违法和犯罪行为(1次刑事 2次违法或刑事);三是组织成员不固定,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四)涉恶类犯罪罪名是指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妇女卖淫罪强迫妇女卖淫罪等犯罪。

  (五)“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列入本院扫黑除恶专项经费预算,予以保障,接收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一) 奖励举报人由本院扫黑办提出,并由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指定两名承办法官进行审查核实,于15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奖励意见报送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二)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举报奖励后,由承办法官负责通知举报人并发放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发放后,由承办法官和受奖励人分别签名后统一由扫黑办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近亲属遭受或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由院扫黑办协调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 条本办法由绥德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 条榆林市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912-5616035

  举报邮箱:sdfyshb@163.com

  举报信箱:绥德县名州镇学子大道中段绥德县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南侧。

  邮寄地址:绥德县名州镇学子大道中段绥德县人民法院(213室)扫黑办。

  第十六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目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

                    绥德县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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