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担保期内下落不明,担保人又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法院依法对担保被执行人实行了强制措施。9月22日,绥德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账号内存款300万元,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7月26日,黄某将自有资金300万元出借给王某,榆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黄某发现王某失去联系,遂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由榆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偿还黄某借款300万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榆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认为没有用300万元钱,自己也是受害者,不能履行还钱义务,黄某随后向绥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公司催还款项,但被执行公司仍拒绝偿还。无奈,绥德法院执行局只得采取强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榆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账号内有存款,执行局迅速安排执行人员赶赴银行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在执行人员冻结款项过程中,遭到银行人员的干扰,但执行人员本着严格执法、司法为民的工作态度,耐心地向银行领导解释法律,强调后果。最终,银行按照程序履行了协助义务,一起借款案件在法院强制执行下得以解决。
[法官建议]:在提供担保时,担保人要审查借款人自身的还款能力如何,再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不要因为朋友、亲戚关系,碍于面子,就盲目地签字,签字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实践中,大部分担保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提供担保仅仅是签个字而已,最终导致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