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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染毒瘾缺毒资 以贩养吸陷囹圄
作者:马 腾  发布时间:2013-07-10 10:12:18 打印 字号: | |
  二十多岁正是满腔激情、奋斗创业的好年纪,但却接触上了毒品,染上了毒瘾。为了缓解因吸食毒品造成的经济压力,走上了以贩养吸的不归路,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3年7月9日,绥德法院开庭审理了刘小飞(化名)和霍小轮(化名)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小飞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霍轮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缴获的1.76克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

  2012年7月,被告人刘小飞和霍小轮因为吸毒需要用钱便商量着合伙从西安购买高纯度的海洛因,掺入大量药品“脑复康”后向别人出售。8月初,由霍小轮出资8400元,刘小飞用此款从西安的不明身份人手里以1200元每克的价钱购得高纯度海洛因7克。二人在西安吸食了一克海洛因后将剩余6克带回绥德县,由刘小飞在其辛店乡的出租屋内掺入大量药品“脑复康”后加工成48克,二人各得一半对外出售。随后,被告人刘小飞在绥德县辛店乡租住的房屋内,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分别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延某某、李某某各出售毒品4次,共计4.9克。被告人霍小轮在绥德县辛店乡刘小飞租住的房间附近的公共厕所旁,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马某、尚某各出售毒品1次,共计1.75克。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8月14日晚,公安机关在绥德县辛店乡刘小飞租住的房间内将二人抓获,并现场缴获海洛因1.76克。绥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小飞、霍小轮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6.65克,缴获1.7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抓获被告人时在其住所查获的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意见》,查获的毒品计入贩卖毒品数量,但考虑到查获的1.76克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损害,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并系以贩养吸,且所贩卖的毒品有掺入大量药品“脑复康”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贩养吸,严重损害了国家对于毒品的管理秩序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他们这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得到了应有的制裁。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以非法手段牟利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这样才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责任编辑:马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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