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口渴难忍,看到一户人家门开着,欲向户主要口水喝,当其进入房间发现房内无人时,遂产生盗窃之念,就在其得手后准备逃走时,恰好撞上主人回家被抓。7月18日,绥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贺铸(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贺铸酒后来到绥德县名州镇将军沟找人未果,后来到一座四层楼建筑附近,见该建筑四楼靠楼梯口第二间房的门开着,欲向户主要口水喝。当贺铸进入房间发现房内无人时,遂产生盗窃之念。被告人贺铸拉开房内床头柜抽屉,将放在抽屉里的红色人造革钱包1个(内装3元人民币)及2条装饰项链装入自己裤子口袋后准备逃离时,恰遇从外面回来的户主郝某的儿子李某,李某随即将贺铸反锁在室内并报警。经绥德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红色人造革钱包、2条装饰项链价值8元。综上,被告人贺铸所盗窃的财物共计11元。
另查,2011年6月3日因盗窃被榆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绥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秘密窃取财物,属入户盗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贺铸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次,刚刑满释放又进行盗窃犯罪,危害社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贺铸能当庭自愿认罪,且所盗赃物被追回并返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