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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架桥传真情 两地千里化和谐
作者:马 腾  发布时间:2013-05-03 10:02:57 打印 字号: | |
  “你们对刚才的调解协议有异议吗?”

  “没有! 对协议很满意,感谢法官.”

  “也没有!感谢法官为我们节约了诉讼成本。”

  这是法官在网络上与原被告双方的对话。5月2日,在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法官的积极努力下,一件因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家属相隔千里、矛盾激化难以调和的交通肇事案件,在法官网络视频聊天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2年马某驾驶甘N号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青银高速吴定段下行线1070KM+150M处时,因超速行驶,车辆制动系统不良加之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在穿越中央隔离护栏后与上行线正常行驶的由刘某驾驶的晋KD号半挂车正面相撞,造成马某与刘某同车乘员王某二人死亡、刘某受伤、双车受损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榆林市第一医院抢救治疗,后转至汾阳某医院治疗。经汾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为左股骨九级、左胫骨九级、右桡骨九级、下颌骨十级、右腕关节十级、左膝关节十级伤残。经榆林市公安局高速交警三大队榆公高交三认字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王某不负责任。 另查明:甘N号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甘肃省广河县某物流有限公司,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宗某。邵某系甘号半挂车实际车主。该车分别以邵某名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现原告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115526元;刘某同车乘员死者王某的父母、妻子、子女等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24675元。

  案件诉到法院后,承办案件的法官考虑到原被告距绥德较远,就决定远赴山西和甘肃了解情况,经过5天的奔波办案法官驱车2100多公里,完成了送达、取证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回到法庭后,又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出了赔偿数额等。但当办案法官把计算结果分别告知原、被告后,得到的回复却是双方均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项目有异议,原告方觉得太少,被告方觉得太多。为节省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办案法官采用网络视频聊天的形式与双方展开了调解。办案法官通过网络即时通信工具和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后,并将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一条一条的互相转发传递着。整个调解过程,法官一边传递着双方的意见,一边适时的把自己的想法与双方交流着,在只有敲打键盘的声音和屏幕上闪过的一行行文字的比对、核算传递中,双方被法官的真诚所打动,同意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即:1、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损失共计111000元;赔偿刘某同车乘员死者王某的父母、妻子、子女等七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损失共计121000元。以上共计232000元。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0元,由刘某及死者王某的父母、妻子、子女等七原告负担。

  为了确保双方对调解协议没有异议,办案法官把调解协议通过Email发给双方,原、被告双方收到邮件后,给法官回复了Email,对调解协议表示完全同意。

[法官寄语]: 该案的顺利调解使办案法官进一步认识到,群众的事无小事,作为一名法官不能仅仅只用法律伸张正义,更要用真心为人民群众着想、用真情去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努力将民之所需、所求转化为具体的服务举措。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群众理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践行好一个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
责任编辑:马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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