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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到现实的回归
---读《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有感
作者:刘 华  发布时间:2012-03-30 14:46:22 打印 字号: | |
  前不久,我去绥德法院阅览室查阅书籍,居然找到一本杨立新教授的讲演录——《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杨立新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在大学时代就读过他的演讲稿,对他形象、风趣的演讲印象深刻。再次拜读,我对民法条文有了更新、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有种从法律向现实回归的感觉。

  参加工作后,我发觉对民法条文接触越多、挖掘越深,反而越容易混淆。遇到一个现实案例时,我总会犹豫该适用哪条法律。细细研读这本书,我发现曾经很难区分的法律条文,杨教授都轻而易举地给出解释,使我茅塞顿开。譬如,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我过去只知道这三条规定的是法人侵权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但是不能明确地区分这三者的差别。杨教授在书中说到,这三种侵权行为其实是两种规则,前两个是一个规则,后一个是一个规则。“法人侵权和雇主责任,过去在苏联是分开的,体现了国有单位用人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国有单位的工人是单位的主人,他本来就是所有权人,然后他再自己卖力气干活,他再给自己发钱,有说不清楚道理的地方。但不是那种私人雇工的关系,所以为了区别,才把它分成法人侵权和雇主责任。其实没有把法人侵权和雇主责任截然分开的必要”。法人侵权和雇主责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基础是承揽关系,比如说“打个出租车,这是一个服务合同,你打车去追前面的一个人,告诉司机给我追,司机说不能超车,你说超车我负责,结果把人给撞了。这由谁负责任呢?当然是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这虽然不是承揽合同,但是带有承揽的性质”。前者的特点是劳动关系,购买的是劳动力;后者购买的是劳动成果,这是两种法律关系最基本的事实区别。再比如“我们与家里的小保姆是什么关系?如果小保姆在你家里吃、在你家里住、在你家里干活,那就是劳动关系;小时工呢?是一个小时一个小时到我家里工作的,你到我家里打扫卫生两小时,擦玻璃时掉下去了,那和我没有关系,找你的保洁公司去,那才是雇主关系”。

  书中类似的解释还有很多,这些轻松、风趣的举例总能让我很快地明白法律条文之间的区别,仿佛拨开了云雾见到太阳,眼前一下子清晰明朗起来。杨教授曾说,“对一件事物的恒心,来源于对这件事物的兴趣和信念。如果你对这件事物真正感兴趣,把它作为自己毕生要坚持的信念,你就会对它持之以恒,而绝不会半途而废。”我意识到,学好民法很难,但是既然决心学习,就一定要学好它。读此书,让我受益匪浅。
责任编辑:马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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