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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五个严禁” 促公正 保廉洁 树形象
作者:杨 伟  发布时间:2010-05-09 09:19:07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的“五个严禁”规定,属于强制性的特别规定,对法院队伍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现实必要性。

法官的使命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这一切都取决于法官能否公正司法,而绝大多数司法不公都是由司法不廉所引致,因此,廉洁是公正的基础和保证。

  我们要以“五个严禁”为切入点,建立健全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把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作为人民法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规范职务行为,严明职业纪律,保障廉洁司法。

  一、加强教育,夯实反腐倡廉思想道德基础

  我们要把抓党建、带队伍、促审判、保廉政作为工作的主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把学习宣传教育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加强政治素质教育,深化“三个至上”重要思想学习,严格政治纪律。联系实际,坚持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规划,统一培训内容;坚持把廉政教育纳入政治教育一起安排,统一计划;坚持把廉政教育纳入目标管理,统一考核。根据形势任务要求和不同时期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适时开展集中整顿和专题教育,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相结合,普遍教育与典型引导相结合,以此引起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警惕和反思,真正做到思想上警钟长鸣,行动上防微杜渐。要结合“五个严禁”规定,分析反面典型尤其是发生在法院系统的职务犯罪分子的违法违纪案例,从中查找其违法犯罪的原因,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五个严禁”的重大意义,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受到深刻教育,切实增强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自觉性,把“五个严禁”作为“护身符”,时刻提醒各位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远离“高压线”。努力实现人民法院理念正确、审判公正、执行高效、队伍廉洁的目标,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完善制度,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用权行为

  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形成完善有效的制度体系和机制,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着力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切实发挥制度的规范、约束和导向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五个严禁”的规定,其目的就是切实转变审判作风,转变司法观念,端正审判态度,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法官的言行,维护司法廉洁和公平与正义。“五个严禁”的规定,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要求的需要。“五个严禁”的规定,既是对法官的严格要求,也是对法官的深切关爱。建立完善针对性强、制约力强、严格执行的预防腐败的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和约束职务行为,用制度管理审判事务的良好机制。

  第一,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司法不廉、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突出问题上,确保案件不出问题、队伍不出问题,同时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做到任务分工具体、职责划分清晰、责任要求明确、检查考核到位、追究处罚有力。

  第二,实行和坚持廉政谈话制度,对提升、任职、岗位调整和群众反映不廉洁的工作人员及时谈话警示,重点做好工作;对办案和管钱管物关键岗位,以及敏感部位的工作人员重点关注,及时查处各种违反制度的人和事,确保工作人员“一个不触网、一个不掉队”。

  第三,进一步规范审判程序,强化对案件的管辖、回避和审理期限的管理,加强对案件从立案、送达、审理、执行、案件归档等内容的每一个实施环节进行有效监控,设定运转时限,减少非诉讼时间浪费,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继续完善案件评查、质量讲评和评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指出案件质量中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发现处理有误的案件,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五,结合审判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制约和接受外部监督的机制,强化对法官和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逐步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三、强化监督,贯彻执行“五个严禁”保障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监督是保证权力正确使用的有效措施,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牢固树立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内外监督力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与廉洁。

  第一,着力构建“四不为”机制,即“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力”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和“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促进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抓好自我约束这一环节,达到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变。

  第二,加强对重点部门 、重点工作的监督力度。要转变案件质量评查方式,重点对上诉发回重审、改判、上访投诉、督办、批办案件进行审查评析,要围绕现象查案件,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找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以此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要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积极预防在于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三,坚持公开办案程序,把法院立案手续、管辖范围、收费标准等法律规定细则公布于众;坚持公开审判事项,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案件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案由向社会予以公布;坚持实行案件执行全过程公开和有争议案件的执行听证制度,努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坚持公开办案,把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内容和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各项纪律规定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把司法行为和法官行为置于直接、广泛、严密、有效的监督之下,实行“阳光操作”,防止权力滥用。

  第四,把工作人员执行《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法官审判作风、警容风纪、警车使用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严格财务开支审批、“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考勤签到、在岗工作情况等纳入督察范围,实行领导带头督察与专班督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经常巡查督察工作,将督察巡查情况予以通报,及时兑现奖惩,从而有效地实施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以监督促公正、保廉洁、树形象。

  第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执纪办案是严格教育、严守制度、严加监督的后盾,形成惩防合力的重要手段。查办案件敢于动真的、来实的,本身就是一种威慑和预防。以查处促教育感化、促制度落实、促监督效果。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促进法院惩防体系和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责任编辑:马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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